AI音乐创作迅猛发展,最快仅需3秒即可生成全新作品
制作一首歌曲所需的时长是多久呢?就音乐人来讲,有可能是几个小时,也有可能是几天,甚至还可能是几个月。可是,对于AI也就是人工智能软件而言,最快仅仅只需要3秒就能完成!
AI创作音乐的原理,在于庞大的音乐作品数据库,借助它训练AI,使其 、模仿作品里的数据规律,进而编制算法,如此便能执行作词活动,能够作曲,还可以编曲等,快速生成全新的音乐作品了 。
近些年,AI音乐创作发展态势极为迅猛,2019年,深圳交响乐团演奏了全球首部AI交响变奏曲《我和我的祖国》;2021年,AI续写的贝多芬《第十交响曲》在德国发布,对此观众以“贝多芬复活”来形容现场感受,古琴演奏家王悠荻在中央音乐学院上演了世界第一首由AI生成的古琴曲《烛》;字节跳动、网易云音乐、腾讯等大厂纷纷推出AI音乐品牌、产品,进而加入了AI赛道。
产物是一种全新创作方式的 AI 音乐,也引发了不少争议,在版权认定上。
01
AI音乐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吗?
著作权法保护下的 AI 音乐能不能像其他由真人创作的音乐那样同样获得保护呢,重点在于判定 AI 音乐是不是能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法》里对于作品给出的定义是文学范畴、艺术范畴以及科学范畴内具备独创性且能够以一定形式呈现出来的智力产出之物呀,这样明显可以看出,拥有独创性以及属于智力成果是构成作品的关键要点哦。
当前,于法律层面而言,并未针对AI音乐的性质予以明确立定,在司法实际操作当中,对于此类AI成果,也存有并非一致的观点,能够参见如下两个具有典型性的案例:
(1)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著作权纠纷案

这起案件是国内头一遭因 AI 作品著作权问题引发的纠纷案件,菲林律师事务所声称百度公司没经过许可就发表了它的文章,法院在判决里针对软件程序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是不是属于作品的情况,做出了解释:
在从分析报告生成过程展开观察时,先选定了相应的关键词,接着运用“可视化”功能自动产出了分析报告,这份分析报告的内容涵盖对电影娱乐行业的司法分析,它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所涉及的各项内容展现出针对相关数据的选择、判断以及分析,具备一定的独创性。然而,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当由自然人创作完成 。尽管顺着科学技术向前发展的态势,计算机软件凭借智能生成的这般“作品”,在涵盖的内容、呈现的形态,甚至于表达的方式层面朝着自然人越发靠近,然而依据当下现实意义层面的科技以及产业进步发展水准,要是于现行法律所构建的权利保护体系范围以内能够针对此类软件的智力成分、经济范畴的投入给予足够充分的保护,那么就不适合对民法范畴当中主体方面的基本规范进行突破。所以自然人创作出成品依旧应当是著作权法之上作品必备的条件。上述分析报告产生的进程存在两个环节有自然人以主体的身份参与其中,一个环节是软件开发的环节,另一个环节是软件使用的阶段。软件的研发者(所有者)不应成为此分析报告的作者,使用者也不应成为该分析报告的作者。分析报告是威科先行库借助输入的关键词,与算法、规则以及模板相结合而形成的,并非自然人所创作。所以,即便威科先行库“创作”的分析报告具备独创性,该分析报告依旧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从这个案件的情况来看,法院认定,虽然人工智能生成的分析报告具备独创性,然而它并非通过自然人直接创作而产生的能传递人类思想以及感情的智力成果,所以无法构成作品。
(2)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腾讯公司以盈讯科技擅自发放其运用软件生成的财经文章为由,对盈讯科技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定涉案文章系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借助软件生成,其外在呈现契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规定,所展现的内容包含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挑选、剖析、判断,文章架构合理、表达逻辑明晰,具备一定的独创性 。针对著作权归属,原告主创团队在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及语料风格取舍方面的安排与选择,属于和涉案文章特定表现形式直接关联的智力活动,软件自动运行方式体现原告选择。从涉案文章外在表现形式及生成过程分析,该文章特定表现形式源于创作者个性化选择与安排,其由软件采用技术“生成”的创作过程,均达到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保护条件,故而认定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文字作品。
该案件里,法院不但认定了AI创作的文章具备独创性,而且觉得文章展现出了主创团队人员别具一格的选择与安排,是智力活动所产生的成果,形成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由上述两个案例能够知晓,AI成果的独创性比较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然而对于是不是智力成果的评判却是比较繁杂的,需要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分析。上述涉案的AI成果即便都借着软件自动生成,不过按照自然人的创作活动在整个生成过程里的参与程度,成果能不能体现自然人的思想、选择,这决定了对文章是不是智力成果的判定。即便AI音乐能够满足上述“独创性+智力成果”的要件,同样能够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
02
AI音乐的作者是谁?
在AI音乐构成作品时,音乐的词、曲作者是谁?
以AI音乐生成的阶段予以观察,主要关联两个主体,即AI软件制作一方,与用户。如此按照上述所讲的“独创性加上智力成果”要件,决定的因素在于哪一方提供了“智力”进而形成智力成果 。
要是,AI软件的使用者于软件程序里输入音乐相关关键词(像音乐风格、节奏、情绪之类),进而能够生成歌曲,可使用者仅仅是对歌曲的大概轮廓进行设定,歌词以及曲调的具体展现和表达是由软件自身或者软件制作方依据数据库里的信息来完成的,歌曲不应该被判定为使用者的创作成果,所以,使用者没办法成为AI音乐的词曲作者;相反地,要是AI软件使用者投入了著作权法范畴内的智力从而形成智力成果,例如在歌曲生成之前对词曲的细节、元素做了独具创造性的设定,又或者对生成的歌曲开展加工创作,那么该使用者就能够成为AI音乐的词曲作者。

要是,AI软件是由制作方公司来搞主持,去安排其技术团队成员展开设计研发,好多人进行分工,一起合力才完成的,能够体现制作方的需求,在AI生成音乐反映出制作方团队成员的智力创造之时,笔者是认可AI音乐为制作方创作的法人作品的、制作方是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这样的情况,即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且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之中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视为作者;相反地,要是AI软件制作方投入的智力构不成著作权法下的智力从而形成智力成果,那么该制作方并非词曲作者。
对此,国外立法也证实了笔者上述观点,比如英国1988年的《版权、设计和专利法》规定 ,“计算机生成作品的作者是为作品创作提供必要贡献的人” ,南非《版权法》规定的内容跟英国类似 ,认为 ,“计算机生成作品的作者是对作品创作进行必要操作的人” ,也就是认为个人(像AI制作研发人员)能够成为作者 。
03
AI音乐侵权问题
(1)AI音乐会对其他音乐造成侵权吗?
AI软件处于研发阶段时,要运用大量其他人的音乐作品当作训练对象,所生成的作品很难在一定程度上完全避开和原作品存在一定相似度,然而到底是不是达到侵权的程度,能够依据“接触与实质性相似”原则来确定。所以要是AI制作方事先没有得到他人音乐作品的使用授权,制作方以及用户对于AI音乐的传播使用将会存在侵权风险。
选用那些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音乐作品,以及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授权的音乐作品,来进行数据训练,这样能够避免出现此侵权问题。
(2)AI音乐被侵权了怎么办?
当AI音乐被他人未经合法授权予以使用之际,对于已然构成作品的AI音乐而言,版权所有者能够径直凭借侵犯版权这一缘由向侵权行为人主张相应权利;然而对于尚未构成作品的AI音乐来讲,难道就不存在其他的救济办法吗?
针对此情形,能够参照前面所提及的菲林律师事务所起诉百度公司那一案件的判决,法院表明:尽管分析报告并不构成作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就进入了公有领域,能够被公众随意使用。分析报告的产生,既凝聚了软件研发者(所有者)的投入,又凝聚了软件使用者的投入,是具备传播价值的。对于软件使用者来讲,其凭借付费使用的方式进行了投入,依据自身需求设定关键词并生成了分析报告,其是拥有进一步使用、传播分析报告的动力以及预期的。需激励软件使用之人的使用以及传播举动,把分析报告的相关权益给予其拥有,若不然软件的使用之人会渐渐变少,使用之人也不会愿意再进一步去传播分析报告,最终是对文化传播包括价值发挥不利。
按照同样的道理进行推导,可以得出,那些未构成作品的与AI音乐相关的权益依旧能够受到保护,并且权益的享有者是软件用户。软件用户拥有这样的权利,对于其使用AI生成的音乐被他人随意进行使用的情况,可以追索相应的经济报酬。然而,软件用户的这项权利性质到底是什么呢,是物权还是其他的权利呢?现在还没有确定的结论,依旧有待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等等做出进一步且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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