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文生图著作权案落槌,明确作品属性与创作者身份
“AI文生图”著作权案落槌,判决鼓励新技术发展
法院持有这样的观点,传统的著作权理论需要作出调适,传统的著作权理论需要实现发展,以此来适应现实情况所发生的变化 。
如今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引发诸多关注的情况下,用户仅需输入一些提示词,AI大模型便能够产出相应的文字内容,以及相应的图片内容,还有相应的代码等内容。那么,AI生成的内容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与否。相应权利归属到底是谁。是否能够随便使用网络上AI生成的内容。
此前不久,受到广泛关注的“AI文生图”著作权案件,一审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北京互联网法院清晰界定了借助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所具有的“作品”特性,以及使用者所拥有的“创作者”身份。
AI生成图引著作权纠纷
在该案件当中,作为原告存在使用开源软件的行为,借助输入提示词这样的方式生成了涉案图片,之后将其发布在了小红书这一平台,身为被告在百家号之上发布了文章,而文章所配的图片使用了涉案图片。

原告持有这样的看法,被告在没有经过许可的状况下使用了涉案的图片,并且截去了原告于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致使相关的用户产生了错误的认知,认为被告是该作品的作者,这严重地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署名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要求被告公开地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方面的损失等。
被诉方声称,无法确定原告对于涉案图像有无权利,被诉方所刊发文章的主要 是原创诗作,并非涉案图像,并且不存在商业用途,不存在侵权意图。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认为,从原告开始构思涉案图片起,一直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为止,在此期间原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智力投入,涉案图片具备“智力成果”这一要件。并且,原告在最初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从而获取了第一张图片之后,紧接着持续不断地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而且不断地进行调整修正,最终才得到涉案图片,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这一要件。
法院认定,涉案图片归属美术作品范畴,受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原告身为涉案图片创作者,对涉案图片拥有著作权,被告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权利,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此判决判定被告需进行赔礼道歉,并且要赔偿原告500元。
考量传统理论是否要调适和发展

案件审理进程里,我们再三思索两个问题,其一为传统理论碰到全新应用场景之际,能不能进行调适与发展的问题,该案主审法官、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朱阁讲,我们向来认为,须秉持面向未来的司法理念方可绝佳地赞许新技术应用、促进新业态发展。
朱阁表明,原有的著作权理论跟实务针对美术作品的预设,是以“动手去绘制”当作主要创作方式,这是被当时创作工具的技术水平给决定的,进入人工智能时代以来,人类的创作工具产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们已无需动手去画出线条、填充色彩,而是借助AI展开创作,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人类对于画面元素不需要开展选择和安排。
朱阁说,人们通过设计提示词,不同的人会生成不同的结果啊,这种差异能够体现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在这种全新的技术背景下,传统的著作权理论与技术发展现实已经不相匹配哦,应当进行调适和发展呀,以适应现实情况的变化呢,更好地满足权益保护和产业发展的需求 。
朱阁表明,案件审理期间,还思考了作品认定方面的问题,即其究竟只是存在法律判断,还是也需要开展价值判断呢。“当前,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速度极快,司法怎样依据我国具体实际情况、依据我国的价值共识,去服务以及保障产业健康且高效地发展,这是我们一定要回应好的时代问题。”
这样的背景之下,朱阁做出解释,基于对国家、社会、公民各方面维度的价值衡量,认可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具备“作品”属性以及使用者拥有“创作者”身份,这会有利于鼓励使用者凭借AI工具进行创作的热情,进而达成著作权法“激励作品创作”的内在目标,有利于促使相关主体针对利用AI生成内容予以标识,进而推动监管法规的落实以及公众知情权的保护,有利于强化人在人工智能发展里的主导地位,有利于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与应用 。(本报记者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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