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制作歌曲走红引版权争议,量产模式席卷音乐圈
本报实习生 殷增梓
输入一系列词汇,历经两小时创作出一首具备“周杰伦风格”的情歌,耗时两周收获五位数的收益——就在最近,担任程序员一职的杨某借助AI所制作的歌曲《××爱人》,于社交平台之上迅速走红,然而却把AI音乐推向了版权争议相关的风口浪尖。
《法治日报》记者,在某AI音乐工具中,输入“雨天、分手、咖啡——点击生成!”这三个关键词,几秒钟后,便得到一首完整的、旋律流畅且歌词押韵的伤感情歌。
方青(化名)是一位在北京工作的音乐教师,他告诉记者,这种“量产”模式正在席卷音乐圈,某平台歌单里,“AI神曲”大量存在,甚至有用户每天更新30首来“碰运气”。

《××爱人》属典型,其为杨某所作,模仿周杰伦曲风,歌词由AI生成,播放量破20万,爆火后被大量音乐人举报“不正当竞争”称AI所制侵犯始创者权益,音乐人阿朵朵明确表示“AI作曲软件未经授权拿别人作品去训练模型,用户几乎无人遵循知识共享协议(CC协议)去完成AI创作,这是在剥夺音乐所蕴含的人性温度” 。
记者留意到,争议的关键核心直接指向的是AI模型的“学习”方面,被采访的专家表明,使用版权作品对AI进行训练,就好像是在未经相关许可的状况下复制其他人的乐谱,要是这般训练所使用的数据当中涵盖了非公开的内容,像是付费专辑等之类的,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侵权。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孙山说,不管是对文风进行模仿,是对曲风进行模仿,又或是针对其他作品集所拥有的创作风格予以模仿,这些行为均不会对原创者的著作权构成侵犯。作品风格属于著作权法令层面所不予实施保护的思想范畴,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以外。一来是因它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二来是因针对作品风格设置权利保护将会致使给后续开展的创作行为带来极大的受限状况,进而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然而,任何一种未曾获取许可便运用他人具备版权的作品去开展AI模型训练的行为,在现行法律框架规定下都会被视作属于侵权的一种行为,输入端涉及未获取许可开展的复制行为,AI作曲软件也不例外 。
他觉得,输出端针对作品的运用,这便是内容生成举动,当前还没有明确的定性,处于空白区域。依据当下的主流看法,使用者借由持续输入提示词以及调整参数诸如此类的行为来运用AI模型生成内容,对于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展现出自身贡献的,理应对生成内容拥有著作权。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特聘副研究员姚叶进行分析,判定侵权的关键之处在于“接触+实质性相似”,要是AI模型接触过特定作品,并且生成内容跟原作者风格极大程度上重合,那么就有可能构成侵权,就像《××爱人》要是被听众普遍觉得“太像周杰伦”,就算没有直接抄袭的段落,依旧存在法律风险。

然而难题在于,曲风究竟是归属于“思想”这一范畴呢,还是归属于“表达”这一范畴呢?接受访问的专家表示,著作权法清晰表明“思想是不受保护”的,所以仅仅是单纯地模仿风格是难以追究责任的。法律所禁止的是去复制“表达”,就像是直接运用原创的旋律或者歌词那样,但是AI的“拼凑式创作”恰恰是游走在灰色地带当中的。
有业内在人士告知记者,面对如此乱象,腾讯音乐等平台已然拒绝签约AI生成的歌曲,然而一些中小平台依旧放任其“野蛮生长”,个别用户借助“AI批量创作+机器人刷量”的方式套取版税,一首歌的成本不足1元,月收益或许能够达到数万元。
更复杂的责任存在于多方主体界定这一方面 ,“AI工具开发者是否应当为侵权‘承担责任’?” 接受询问的专项专业人士表明 ,如果平台明确知晓用户发生侵权行为依然给予技术层面的支持 ,那么就需要承担连带的责任 。
尽管环境是多变的且复杂的,我们依旧需要合理的路径实现对原创者权利的保障。姚叶觉得,在法律法规这一方面,要平衡“拥抱技术”以及“权利保护”这两个方面,借助完善法律解释来进行漏洞填补,使得公众对于侵权的判断能够具备预见能力;在法律之外,也应该鼓励建立行政规章以此来改变当前的状况。(赵 丽 殷增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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