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和创作者AI翻唱须取得著作权人允许
5月11日,中新经纬电,题是,平台以及创作者的AI翻唱,必须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允许 。
作者 肖飒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近日,网友借助AI创作了一首歌曲迅速变红并在网络上蹿火,吸引了1000多万人前来围观。在身为中国国内的地域里,B站方面AI翻唱的华语乐坛歌曲变成了被关注的重点核心,孙燕姿、王心凌、周杰伦等一众明星纷纷好似“复出”一般成为热点。当中,孙燕姿依靠“天后音色”这样的称号,直接摇身一变成为AI翻唱的崭新宠儿。AI翻唱呈现大火态势的背后,存在着面临争议状况的版权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经过翻唱操作之后所产生的作品,存在着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就是其能够构成在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意义范畴之内的作品,借助这样的构成,进而能够享有与之相对应的版权,并且会受到相关法律给予的保护。在此处落实的实际情况当中,所要去实现解决的,主要是分析判断经过翻唱之后的作品究竟是不是属于“作品‘这一情况 。针对此情况,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出明确规定,其所称作品,乃是指于文学、艺术以及科学领域内具备独创性且能够以一定形式予以表现的智力成果,涵盖如下方面,其一为文字作品,其二为口述作品,其三为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其四为美术、建筑作品,其五为摄影作品,其六为视听作品,其七为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以及模型作品,其八为计算机软件,其九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因此,只要该翻唱作品具备独创性,便能够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一个独立于原作品的,新作品。
然而这种权利出现并不表明创作者的运用就是合法的,事实上这种作品十有八九应构成对原作品的改编,所以改编人虽说对该改编作品拥有权利,但其行使时不得去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基于此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翻唱作品肯定属于侵权作品,理所当然不能用于商业用途,除非该翻唱作品只是用于创作者个人欣赏、娱乐,故而平台方和创作者需在获取原作品(歌曲)著作权的前提下,进行使用、翻唱,其行为才具备合法性 。

以人工智能孙燕姿为例,采用其声音翻唱歌曲得需要本人进行授权,依据《民法典》规定,针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相关规定实施,对于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可通过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去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所以,对于声音,未经声音所有人同意,其他人也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声音所有人的声音。
按照前面所说,在制作翻唱歌曲之前,要得到歌曲版权方的授权才行,除非制作歌曲只是单纯为了个人学习,或者是为了个人研究,又或者是为了个人欣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能够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且不需要支付报酬,不过仍然需要指明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而且不能对该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同时也不能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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