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每日干货分享 国内AI绘图著作权第一案判决引发对AI生成内容版权归属与产业平衡热议

国内AI绘图著作权第一案判决引发对AI生成内容版权归属与产业平衡热议

发布时间: 浏览量:2 0

那个案件被称作国内“AI绘图著作权第一案”,所以,这个判决的出现被当成有着风向标意义的判决。从结果来讲,北京互联网法院最后判定被告侵权。然而在判决书公开后,不少民众甚至专家学者提出疑问,引发热烈讨论。

《中国经营报》的记者留意到,当下舆论讨论的焦点主要涵盖这些:借助AI工具生成的内容是不是受到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呢?要是形成了著作权,那么权利人到底是谁呢?

除了这个,还需要留意的是,在当下AI产业正在加速发展的情况下,有关版权保护与产业发展之间的平衡究竟要怎样去维持呢?

17万人在线观看

在2023年2月24日这天,原告李某运用AI图片生成软件“ ”,借助输入提示词的途径生成古装少女的图片,接着把该图片用“春风送来了温柔”作为名称发布于小红书平台,还标注为“AI插画”。

在2023年3月2日这一天,原告察觉到被告刘某,借助百家号账号发布了一篇名为《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的文章,于这篇文章当中,使用了自己之前所生成的图片当作插图,而且还将该图片原本带有的水印给去除了。

随即便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李某凭借侵害作品署名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缘由,把刘某给起诉了,起诉的对象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其诉求是要求被告给予自己经济方面的损失赔偿,具体金额为5000元,同时还要被告进行赔礼道歉。

于8月24日,此案件的庭审在央视以及多个平台进行直播,累计吸引了17万名网友前来观看,然而并未作出判决。

该项案件主要牵涉三大争议要点,其一为,名为“春风送来了温柔”的图片究竟是否能构成作品,倘若构成作品,又属于何种类型的作品;其二是,原告是不是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其三是,被诉行为是不是构成了侵权行为,以及被告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

等待三个多月之后,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上述案件给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里,法院认定案涉图片是原告在AI生成图片初稿之上,靠着增加提示词、调整参数等办法,投入智力之后产出的“智力成果”,这创作过程本质是人为利用工具来创作 。

与此同时,涉案图片乃是原告借助增添提示词从而设计出人物以及画面元素,并且经由参数设置的方式针对画面持续予以调整、优化,在这个过程当中能够展现出原告的审美选择以及个性判断,具备“独创性”。另外,涉案图片明显归属于艺术领域而且拥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所以,法院判定涉案图片符合“作品”构成的四个要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范畴内的“作品”。鉴于案件的具体情形以及侵权情节,法院最终做出判决,被告要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元。

争论

ai图片生成有版权吗_AI生成内容著作权认定_AI绘图著作权第一案

首先,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是原告胜诉,此判决承认了原告在案件所涉及的AI图片方面拥有著作权,然而,这一判决迅速引发了业界的讨论,同时也在网络上引发了讨论,讨论的内容是,AI生成的图片究竟属不属于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并且,到底谁才是AI图片的权利人?

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的确认通常涵盖三个要素,其一,主张著作权的那个客体是不是具备独创性,其二,是不是拥有一定的表现方式,其三,是不是属于智力成果 。

以上三要素结合上述案件的判决,在业内外引发了广泛关注。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子新觉得,在判定纯粹的AI作品没有著作权的前提下,人为因素参与到对AI作品的修饰当中,是存在产生新的著作权的可能性的。其重点就在于,人为因素对AI作品的修饰是不是体现了创作者的“独创性”以及“智力成果”。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同时也是主任律师的张延来,向记者说道,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讨论,首先要防止陷入一种错误认知,也就是觉得AIGC是完全由AI所生成内容,人在其中并未参与实质性创作活动。这样的看法是不正确的,尽管的确有不少人只是给出简单指令,生成过程几乎不参与,然而在众多复杂任务里,人不仅要参与,而且还要发挥关键性的主导作用 。

记者从判决书中瞅见,法院觉得,从原作者开始对涉案图片展开构思起,一直到最终确定选用涉案图片为止,单看这一整个进程而言,是有过一番智力方面的投入的,像设计人物呈现的方式,去挑选提示词,规划提示词的先后顺序,设定相关的参数,抉择哪张图片契合预期这般。图片展现出了其智力投入状况,满足了“智力成果”的要件要求。

同时,原作者在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后,获得了第一张图片,之后其持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地进行调整修正,最终得到了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也展现了其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所以法院判定该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能够认定涉案图片是由原作者独立完成的,体现出了原作者的个性化表达。综上所述,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郭志浩,这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同时也是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的主任认为,AI创作的本质,仅仅是针对原有数据开展了分解、抓取以及组合的进程,所以生成的作品,究竟是原数据的独创性体现,还是使用AI工具之人的独创性体现,又或者是两者都有体现,这还存在着极大的争议。未来要是承认AI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人格”,那争议将会更大。于是,由人参与创作的AI作品,能不能被判定为具备法律层面的独创性,这还有待进一步立法来明确,而这需要结合大量司法实践 。

要说认定问题,郭子新觉得得视情况来定,他觉得,不管用啥方式、啥工具(包含AI工具),要是创作者对纯粹的AI作品的修饰展现出了自身特有的原创性以及智力成果,那我们应该把其中有独创性和智力成果的部分认定为有著作权,并且能够和原AI作品一同行使。就像画家在一幅AI山水画里手动画画添加了花鸟,那他会享有这些新增花鸟的著作权。

可有一种情况,但若创作者对于那种纯粹的AI作品所做的修饰,纯粹是在自身不具备独创性以及智力成果的情形下借助其他机器手段达成的,那么在这般修饰之后所产生的作品,就没办法认定它具备著作权。郭子新举例子说道,就好比最近这段时间比较火热的AI扩图工具,我们能够试着利用已有的AI图片去再次进行扩图从而生成新的图片,可是由于这张图片依旧没有展现出创作者的独创性以及智力成果,所以我们就不能认定这张经过扩图而产生的新图片拥有著作权 。

意义

AI绘图著作权第一案_ai图片生成有版权吗_AI生成内容著作权认定

实际上,要是没有AI元素,这会是极为平常、特别简单的一桩著作权侵权纠纷。尽管判定的赔偿金额微小,然而因为有了AI元素,并且国内不存在类似的先例,案件自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慢慢演变成了“国内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第一案”。在缺乏先例的情形下,这一判决毫无疑义地具备风向标意义。

郭志浩向记者表明,这样的案件是我国首例牵涉“AI文生图”著作权的案子。在现下法律框架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再加上此案件是由在国内具备一定影响力的北京互联网法院来进行审判的,所以该案件对于类似案情的审判有着一定的借鉴价值。

此案件属于一审判决,要是后续出现上诉情形,那么该判决便暂时不会产生效力,并且即便这个案件顺利生效了,使它仍旧属于一个个案,倘若在未被评定为典型案例的状况下,是不具备普遍适用的意义的。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子新告知记者,然而该案件的判决思路却把对 AI 作品著作权的认可导向了积极的方向,这样的判决必定会引发市场的反应以及法律界的探讨。

即便上述案件所做出的判决,对AI作品著作权的审判具备一定的借鉴价值,然而业内人士心存忧虑,鉴于有了此案件作为参照,将会致使市场性的跟风现象以及混乱状况出现,从而引发大量涉及著作权纠纷的产生。

近期,有四位画师向小红书以及它的AI绘画软件Trik AI提起诉讼,他们觉得这个软件在没有获得授权的状况下,将画师的原创作品用作训练数据,进而生成了和原作极为相似的图片。

郭子新觉得,就关于AI作品是不是具备著作权这个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时候,AI市场的发展思路是积极且多元的,多数机构在技术还没有完全成熟的情形下,依旧会把对AI技术发展以及应用作为主要方向,暂时不会针对AI产业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展开深度布局。一旦AI作品被赋予了著作权意义 ,在现有的AI产业里 ,关于AI著作权的保护和维权体系将会被关注 ,进而被建立 ,部分市场主体就容易把此当作切入点 ,开始转向以著作权保护为重要核心的竞争以及追责 ,这会在快速发展的AI市场当中引发许多矛盾纠纷问题 ,从而影响AI市场正常的发展方向以及进程 。

而且,普通的作者可能还会遭遇AI作品的“背刺”。郭子新有所担忧,在AI作品被赋予著作权意义这种状况下,AI作品会从当前普遍具有的工具属性里脱离出来,部分市场主体会把部分作品的“AI原创”当作方向 ,去制造大量AI作品,还会以AI作品在先作为理由,向自然人作者后续创作的相似作品追究责任,或者在部分创作领域率先达成AI垄断,楹联作品、古体诗作品等内容相对简单的领域有可能成为最早被AI垄断的创作领域,音乐作品里的和弦、简单的乐句、乐段也有可能由于AI的自我学习和创作变成“被侵权”的潜在空间。

然而,于郭志浩来看,鉴于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并且AI作品的法律问题尚需在实践里持续深入,因而该案判决致使市场跟风以及混乱的可能性较小。尤其是在互联网产业同样颇为发达的区域,也时常出现各地裁判观点与结果各异的情形。

张延来同样持有这样的看法:“北京互联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对部分由人机协作(AIGC)生成的作品能够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予以了肯定,这一情况具备着极大的进步价值,不会致使市场出现混乱的状况,接下来较为关键的是要去制定相关标准,用以区分人机协作(AIGC)所产生的内容之中,何种是能够受到保护的、何种是不能够受到保护的。”。

他觉得,就立法目的情况而言,著作权保护核心目的存在两方面,其一在于激励人类展开创作,其二在于推动文化以及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郭志浩这么讲 ,未来立法完成之后,针对借助AI创作进而生成的作品,其保护标准或许会有一定程度的提升,而且也有可能对保护范围予以一定限度的缩减 。

欢迎 发表评论:

请填写验证码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快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