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AI生成图片侵权案,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保护原告著作权
AI 生成的内容是否应受著作权保护?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一起,人工智能生成图片,也就是AI绘画图片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
据悉,该案为 AI 生成图片相关领域著作权第一案。
在2023年2月24日这天,原告李某运用某开源软件,借助输入提示词的办法生成了AI图片,随后把该图片发布在了小红书平台上。
涉案图片
3月2日,刘某于百家号发布文章,且配了一张上述所提及的图片,此配图并未得到许可,发布之际还截去了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从而致使相关用户误以为被告是该作品的作者。
李某察觉到之后,凭借侵害作品署名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缘由,把刘某告到了法院这儿,并且提出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还要赔偿5000元这个诉求。然而刘某觉得,没办法确定原告是不是拥有涉案图片的权利,被告所发布的主要内容是原创的诗文,并非那涉案的图片,而且不存在商业用途,不具备侵权的故意 。

这起案件重点之处在于图片生成方,也就是原告,那张图片是不是构成作品呢?原告对于那张由AI生成的图片有没有著作权呢?这同样是伴随AI生成图文技术出现以来所引发的新问题呀。
北互审理认为:
1.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2.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3.涉案图片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4.涉案图片属于美术作品。
5.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那么,于此之中,就作品的认定这一情况而言,法院秉持如此观点:当人们借助人工智能模型去生成图片之际,从本质层面来讲,依旧是借助工具来开展创作……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来讲,只要能够彰显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便理应被判定为作品,进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院在著作权认定方面认为,现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备自由意志,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原告是直接依据自身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展开相关设置的人,也是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有所投入而直接生成的,同时还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所以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图源新浪科技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在涉案图片方面,原告所享有的署名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被告侵害了,被告理应承担诸如赔礼道歉还有赔偿损失这类的民事责任。被告公开道歉的时长不得少于24小时,并且要向原告赔偿500元。
当下,国内有好多款大模型产品都已经上线了文生图功能,这其中涵盖了腾讯所拥有的混元大模型,百度推出的文心一言,阿里巴巴的通义千问等等。在这之前,腾讯混元大模型公布了文生图功能,针对AI文生图很有可能引发的版权与著作权方面的问题,腾讯混元大模型文生图技术负责人芦清林表明,首先一方面是训练数据必须要把控妥当,这里面包含公开数据集以及采买数据集,为此腾讯投入了一定成本去保证版权问题,与此同时还要对敏感数据予以规避。
怎样去判断“AI文生图”是不是构成作品呢?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梦园在之前接受访问的时候曾经这样认为,其一,要识别在这个案子当中所涉及的主体以及各自所做出的贡献,还有这贡献跟形成最终成果是不是存在直接的关系;其二,识别那些其贡献跟最终成果存在直接关系的主体,这种关系是不是达到了“控制”成果的程度。陈梦园表明,AI具体生成什么样的内容是由使用者输入的提示词来决定的,所以原告(也就是AI软件使用者)的贡献跟最终成果存在直接关系。因此本案情形下,该“AI文生图”很可能构成作品。
赵占领,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觉得呀,这个案子可不得了,它是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的首个案子呢,对于判定AI生成内容的独创性,还有作品的创作主体,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哟,在短时间之内,对其他类似案件的审理有着特别重要的参考价值呢。他还讲呢,随着AI技术不断进步,说不定AI自身会渐渐拥有自主意识,所生成的结果可不是依据使用者输入的提示词和参数来的,那样的话,对于著作权法可会带来巨大挑战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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